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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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家樺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家樺為尋找 沈恒毅 處理債務問題,竟基於侵入住宅及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9日9時22分許,未得沈恒毅之父即告訴人 沈登財 之同意,無故穿越告訴人位於雲林縣○○鎮○○里○○路00號住處(下稱上開住處)前附連庭院(下稱上開庭院)連接道路之半開鐵門,進入上開庭院;復承前犯意,於同日9時24分許,未得告訴人之同意,即無故打開連接上開住處客廳與上開庭院之門,進入上開住處客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及附連圍繞土地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自由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及附連圍繞土地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足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美儀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