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抗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7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一審裁定(九十五年度撤緩字第二一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抗告甲○○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知錯,且已與受害銀行和解,又有家人待照顧云云。
三、抗告人並未提出有利之證據及辯解,所述已知錯,又有家人待照顧云云,核非得不撤銷緩刑之事由,是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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