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4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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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2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46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照雄律師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組成合議庭之法官「鄭永玉」,應更正為「張惠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