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勇具保人葉嘉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嘉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葉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葉嘉美繳納現金後,而駁回羈押之聲請。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鍾堯航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立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