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成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一00年度執聲字第二0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變造「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九一入出字第三三六0三九七七號)」壹張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建成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速偵字第四三二四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確定,至一百年一月三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對本案扣押物即變造「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九一入出字第三三六0三九七七號)」一張(聲請書誤為偽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變造「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九一入出字第三三六0三九七七號)」一張,係被告林建成所有,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述明確,復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一份在卷可佐。揆諸首揭說明,上開物品係供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犯罪所用之物,並屬被告所有,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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