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77號原告伯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雅梅 訴訟代理人 陳賜良 律師
黃煌善 被告臺中市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刁建生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複代理人 鄭志誠 律師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十日內具狀對於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之性質?如認屬違約金究竟為何種性質之違約金?原告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之請求權基礎為何?被告是否因本件原告未履約而造成損害?損害之具體數額為何?差額保證金部分,被告是否因此重行招標,並因而產生損害或差額?等問題,具體書明及表示意見,繕本並請直接送達對造。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