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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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08號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中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松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黃峻隆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