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7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47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47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阿東被告劉家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701、29170號、99年度偵緝字第1569號、99年度偵字第20616號),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而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謝阿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捌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家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交付,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謝阿東明知無資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 王麗華蕭聖德 (本院99年度易字第2675號審理中)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麗華於民國98年6月間,以每半個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雇用謝阿東擔任國淞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縣新店市○○路○○○巷○號7樓,下稱國淞公司)之負責人,向銀行開立支票帳戶,領取支票供王麗華向廠商訂購貨物時支付貨款之用,並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佯稱訂貨,等到各該廠商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貨物運送至國淞公司時,王麗華則以謝阿東簽名之支票開立貨款金額交付予各廠商,使各該廠商皆陷於錯誤而將貨物交予王麗華收受,渠等爾後再任由支票到期提示不獲兌現,致各廠商受有財產上損害。
二、劉家豪明知無資力,與王麗華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麗華於98年9月15日起,以每日500元之代價雇用劉家豪擔任豪旭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縣永和市○○路○○○號
11樓之1,下稱豪旭公司)及亞伯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亞伯頓公司)之負責人,向銀行開立支票帳戶,領取支票供王麗華向廠商訂貨時支付貨款之用,並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佯稱訂貨,等到各該廠商將如附表二所示之貨物運送至豪旭公司及亞伯頓公司時,王麗華則以劉家豪簽名之支票開立貨款金額交付予各廠商,使各廠商皆陷於錯誤而將貨物交予王麗華收受,渠等爾後再任由支票到期提示不獲兌現,造成各廠商財產上的損害。
三、案經 薛氏 公司、鏵冠公司、達鈜公司、欣泰公司、美冠公司、晉城公司、新剛公司、京東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士林分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四、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謝阿東、劉家豪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薛氏公司告訴代理人 張隆正 等人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鏵冠工程行 林文通 提出之謝阿東簽名本票、支票影本各1張、送貨單影本1張等文件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二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詐欺取財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謝阿東與王麗華、蕭聖德就前揭犯罪事實一、詐欺取財之犯行部分,被告劉家豪與王麗華就前揭犯罪事實二、詐欺取財之犯行部分,渠等彼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二人分別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二人為圖私利,以假訂貨真詐財之手法,致使附表一、二之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危害社會交易安全秩序甚鉅,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被告二人所獲之犯罪所得利益甚少,並參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後,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行,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貨物│貨款金額│宣告刑│├──┼────┼─────┼─────┼────┼──────┤│1│薛氏有限│98.06間│塑膠袋、手│5萬1723│有期徒刑3月│││公司││壓封口機等│元││├──┼────┼─────┼─────┼────┼──────┤│2│鏵冠工程│98.06.17│日立分離式│134萬│有期徒刑5月│││行│至│冷氣機10台│6000元│││││98.08.25│、大金冷氣│││││││機17台、國│││││││淞辦公室冷│││││││氣機及安裝│││├──┼────┼─────┼─────┼────┼──────┤│3│達鈜電纜│98.06.24&│電線、電纜│256萬│有期徒刑5月│││有限公司│98.07.09│等器材│6705元││├──┼────┼─────┼─────┼────┼──────┤│4│欣泰電器│98.07.24&│SONY牌液晶│35萬8000│有期徒刑4月│││有限公司│98.07.25│電視2台│元││├──┼────┼─────┼─────┼────┼──────┤│5│美冠織造│98.07.27│毛巾1571打│45萬7590│有期徒刑4月│││股份有限│至│、雪紡紗袋│元││││公司│98.08.14│50個、浴巾│││││││14條│││├──┼────┼─────┼─────┼────┼──────┤│6│晉城有限│98.07.29&│國際牌電漿│73萬7000│有期徒刑4月│││公司│98.08.10│電視12台│元││├──┼────┼─────┼─────┼────┼──────┤│7│新剛工業│98.08.03│不銹鋼板50│11萬5183│有期徒刑3月│││股份有限││片│元││││公司│││││├──┼────┼─────┼─────┼────┼──────┤│8│闕詒方│98.08.18│香皂禮盒50│31萬8750│有期徒刑4月││││至│箱│元│││││98.08.21││││└──┴────┴─────┴─────┴────┴──────┘附表二;┌──┬────┬─────┬─────┬────┬──────┐│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貨物│貨款金額│宣告刑│├──┼────┼─────┼─────┼────┼──────┤│1│東歐醇飲│98.10.22│tramini酒│1278萬│有期徒刑6月│││酒業有限││1512瓶、│7200元││││公司││stjohn酒│││││││3048瓶、│││││││marango酒│││││││408瓶│││├──┼────┼─────┼─────┼────┼──────┤│2│京東科技│98.11.24│日立變頻分│19萬5450│有期徒刑3月│││有限公司││離式冷氣機│元││││││6組│││└──┴────┴─────┴─────┴────┴──────┘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