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福全具保人莊絜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廖福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紀堯航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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