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法官劉登俊
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宣│犯罪日期│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槍│有一││台│等│臺│││最│8││號│││期年││中│1│中│上4││高│台3││執3│││徒六│2│地│偵6│高│4│8│法│9││法0││砲│刑月││檢│2│分│訴8││院│上6││9│││││署│3│院││││││6│├──┼──┼────┼─┼─────┼─┼───┼────┼─┼───┼────┼──┤│組│有一││台│等│臺││││││號││織│期年││中│1│中│上5│││││執2││犯│徒十│34│地│偵6│高│3│7│同│上│8│法6││罪│刑月││檢│2│分│更4│││││8│││││署│3│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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