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9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壬○○○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丁○○
      辛○○
      甲○○○
      丙○○
      戊○○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兼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己○○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壬○○○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零肆佰
貳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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