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37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73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玄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為委任關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
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依同法第466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0,
000元定之,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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