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調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調解之聲請費新臺幣
叁仟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
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
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
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調解事件,請求相對人等給付新臺幣
(下同)750萬元,依照上開之說明,聲請人應先繳納聲請
費3,000元,爰定期命聲請人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
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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