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1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樓、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進和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9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