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1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樓、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進和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9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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