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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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26號
原告 張仁義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
林家綾 律師
被告 林課 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課之 繼承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查報本件被繼承人林課、 林莊梅 、 林丁旺 、 林鉦鏞 、 林秀女
有無拋棄繼承情形,及以 適格 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之訴之聲明。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朴子 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