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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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26號

原告 張仁義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

林家綾 律師

被告 林課 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課之 繼承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 林璟彤林易璇 是否有出養情事?

二、查報本件被繼承人林課、 林莊梅林丁旺林鉦鏞林秀女

有無拋棄繼承情形,及以 適格 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之訴之聲明。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朴子 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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