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3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華娟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
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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