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四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劉選任辯護人 陳守東 律師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八0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蘇素娥法官周占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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