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94號原告 張芷瑜 法定代理人 張育豪
莊雅婷 訴訟代理人 張憲璋 被告 林志田 (即 林敏之 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萬1,424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600元/平方公尺×面積4,16
7.03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5/8=6,771,4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