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96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孟涵 及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莊孟涵尚積欠聲請人債務
未清償。而查相對人莊孟涵明知負有債務,仍將其所有坐落
高雄市○○區○○段○○○○○號建物(門牌為高雄市○○區○
○路○○○○號9樓,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辦理
所有權登記移轉予相對人莊**,疑為脫產行為,係意圖逃
避債務,致聲請人不能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故請求塗
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莊孟
涵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莊孟涵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
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