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79號聲請人 吳政道 即愛威格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11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張傑琦┌─────────────────────────────────────┐│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永大美術印│合作金庫商│102年10月31│4,453元│FL0000000││││刷股份有限│業銀行五股│日││││││公司│工業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