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偉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偉彬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叁年肆月貳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徐偉彬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因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有羈押必要,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前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之應執行刑假釋遭撤銷,所餘殘刑有期徒刑1年4月30日自民國103年4月28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4月28日103年執更壬字第900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憑,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該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