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8號上訴人 張春南 即原告8號被上訴人 張淑惠 即被告以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10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肆萬壹仟伍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玖萬肆仟參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