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49號原告日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君輔 被告特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芳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陸仟貳佰壹拾伍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玖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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