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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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99號原告良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蓮 被告冠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鴻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
3件、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紙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