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31號聲請人 蘇朝信 相對人 蘇貞如 關係人 蘇朝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蘇貞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蘇朝信(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蘇朝彥(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蘇貞如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弟,相對人因民國103年4月29日腦中風之故,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診斷證明書影本可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本院於103年12月15日勘驗時,相對人對本院之提問均無反應,復斟酌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趙星豪 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腦中風及失智症,已造成重度認知障礙,言語理解及表達能力喪失,鑑定時對叫喚無反應,昏迷指數8分,無任何自發性言語表達,故相對人目前是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此有103年12月15日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蘇朝信為受監護宣告人蘇貞如之胞弟,並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有勘驗筆錄及親屬同意書在卷可參,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蘇貞如其二親等旁系系血親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親屬同意書1份在卷可稽,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又關係人蘇朝信係受監護宣告人之胞弟,並經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