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20號原告太易科技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俊毅 被告肯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賢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工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4,5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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