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228號聲請人 簡維能 律師即惠強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請求解任惠強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預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4條、第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