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71號原告 黃麗貞 被告 施瑤玉 上列被告施瑤玉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44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黃麗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陳雯珊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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