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06號聲請人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訴訟代理人 李榮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因遺失而經依法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3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3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1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前揭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靖媛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①│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13518元│99年10月11日│FU0000000││││王至誠│行南高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