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弘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弘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鄭弘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鄭弘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4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於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98年9月3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49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其再因犯偽證案件,經本院於99年9月24日以99年度訴字第10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揭數罪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900號裁定重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受刑人業已於98年11月3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3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667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函文、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上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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