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67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毛竟成指定辯護人鐘烱錺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058、3060、3621、36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劉錫水 係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下稱基隆關稅局)之司機,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被告毛竟成、 許力元 係滿城食品冷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滿城公司)之員工。因 黃志銘 於民國98年8月間自大陸地區進口3035箱漁貨,於同年月4日運抵基隆港後,遭海巡署第二海岸巡防總隊人員誤認上開漁貨係走私品予以查扣,將該等漁貨運送至滿城公司,會同基隆關稅局人員進行清點入庫之作業,劉錫水奉命至滿城公司協助清點,認該批漁貨終將銷燬,有機可乘,即與被告商議,趁清點入庫作業混亂之際,由被告駕駛堆高機,將其中349箱原應送至滿城公司1樓120倉庫查扣入庫之漁貨,趁機送至4樓倉庫藏放,再俟機竊出變賣,被告找同事許力元協助將部分漁貨搬至4樓倉庫,並找 賴杜衍 協助聯絡買家(劉錫水、許力元、賴杜衍部分另由本院審理中),上述會同查扣入庫之作業於同日晚間11時45分許完成,被告與劉錫水、許力元、賴杜衍於工作人員撤離後,再次進入滿城公司之倉庫區,由被告駕駛堆高機,將預先藏放於4樓倉庫之349箱漁貨搬至1樓,再搬上不知情之魚商 陳玉柱 之貨車上,以新台幣(下同)10萬元之價格將上開漁貨販賣予陳玉柱,被告與劉錫水、許力元、賴杜衍平分10萬元,每人分得2萬5,000元,嗣黃志銘於同年月24日依據經濟部國貿局98年8月20日貿服字第09801507
0號函向海巡署及基隆關稅局領回漁貨時,發現短少349箱漁貨,向刑事警察局報案,經循線追查,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竊取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於99年10月8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黃梅淑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王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