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2號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陳俊言 相對人 陳蔡惜 即大𢊯碾米廠相對人 蔡長吉 相對人 李蔡美鳳 即 蔡雅有 相對人 許蔡阿寶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存字第280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二八0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台灣土地銀行可轉換定期存單肆張、面額合計新台幣肆拾萬元(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共四張,號碼為:TLB314483、TLB314484、TLB314485、TLB314486),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台灣土地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聲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提供台灣土地銀行可轉換定期存單、面額合計為新台幣40萬元為假扣押之擔保,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280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定期存單已到期,為減輕利息損失,爰依前揭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本院98年度存字第2809號提存書影本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案卷核閱無誤,應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台灣土地銀行可轉換定期存單,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