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63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淑君 被告 曾亭瑜
林秀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均已遷移戶籍,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致送達不合法,應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