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06號原告 陳玉櫻 被告 黃輝 上列當事人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25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約
32.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100元=133,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