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39號上訴人 林世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木勝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萬1050元,應徵裁判費合新台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