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欣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王柯雅菱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蔡政宏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68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1,000元,並於下列期數增加清償金額,第1期增加10萬元、第5期增加5萬元、第8期增加5萬元、第9期增加2萬元、第13期增加6萬元、第14期增加3萬元、第19期增加5萬元、第25期增加5萬、第27期增加3萬、第31期增加4萬元、第36期增加5萬元、第44期增加35,795元,還款期限為6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637,795元,清償成數為30.04%,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㈠債務人名下除中國人壽保單解約金358,042元、台灣人壽保單
解約金207,753元外,查無其他財產,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職權查詢之106年稅務電子闡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中國人壽回函、台灣人壽回函等,附卷可稽,本件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637,795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債務人於民國106年5月聲請調解,嗣後調解不成立當庭聲請
更生,依本院職權查詢之104年、105年、106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年度所得總額為10,574元、0元、0元,惟債務人陳報聲請前兩年即104年5月至106年4月收入總額共有63,574元,尚未經扣除債務人與其依法應受扶養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前,即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㈢依債務人現任職仙香萱金香鋪平均每月薪資為27,200元,此
有僱主在職證明在卷可證,故以每月薪資27,200元認定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平均收入,應屬妥適。
㈣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個人之必要支出18,179元,未
逾109年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故准予全數列計。另就債務人所扶養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每月8,000元,亦未逾依上開標準分擔後之金額,亦准予列計。
㈥依本條例修正之立法意旨觀之,債務人過往之消費情形及負
債原因、清償成數非有考量之必要,僅需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法院即應認可更生方案,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所稱之盡力清償,於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則債務人上開各項費用既屬合理,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已達應用以清償債務之標準,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屬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而以其收支情形,可資判斷其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金額637,795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又債務人已釋明以名下保單辦理質押借款或解除契約等方式籌措增加清償之金額,則應可兼顧清算價值保障原則與更生方案有履行可能,從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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