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七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廷焜 訴訟代理人 黃美樺
楊華娟 羅健維 被告乙○○
丙○○原住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甲○○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高志達複 代理人 蔡椒怜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係規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台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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