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0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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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17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提出「行政訴訟補正狀」,經核本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日裁定命原告七日內補正,原告未依限補正,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在案,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提出「行政訴訟補正狀」,如原告之真意係對本院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駁回原告之訴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提出抗告狀(應依規定格式並具備理由),逾期未提出,本件即為確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劉介中法官黃清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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