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520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武雄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6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武雄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單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第6行所載「臺灣金彩539」均更正為「臺灣今彩539」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周武雄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又其自民國101年2、3月間之某日起至
101年6月7日19時許為警查獲時止所為之多次賭博犯行,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在相同之地點,密接之時間,以相同之方式,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爰審酌被告周武雄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助長投機風氣,影響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本件賭博所歷期間,暨考量其年歲、素行及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簽單1張,係被告所有供其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見101偵字第16888號卷第4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
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詹蕙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6888號被告周武雄男6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658巷18號11
樓居新北市三重區○○○路190巷29號
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武雄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1年2、3月間某日起,即多次前往在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公園」之公共場所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簽賭俗稱之「香港六合彩」、「臺灣金彩539」,其簽賭方式共有「二星」(2組號碼)、「三星」(3組號碼)二種,每注簽賭之賭金依序分別為「香港六合彩」新臺幣(下同)60元、70元,「臺灣金彩539」每注80元、70元,用以核對香港六合彩每星期二、四、六及臺灣今彩539每週一至六所開出之當期開獎號碼決定輸贏,如有中獎,「二星」、「三星」彩金分別為「香港六合彩」5,600元、5萬6,000元,「今彩539」則為5,000元、5萬元,中獎之獎金則於翌日上午前往該公園領取,嗣於101年6月7日19時許,經警在上開公園內查獲,並扣得簽單1張。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周武雄之自白,(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簽單1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之罪嫌。扣案之簽單1張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檢察官侯驊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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