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30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ОО五號
  原   告 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退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   關於「   」記載,應更正為「  」。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