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6號
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謝儀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清媚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萬5,5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