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6號

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謝儀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清媚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萬5,5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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