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30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ОО五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請求退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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