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一六號
原 告 乙 ○
被 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肆仟元為被告甲○○預供擔保後,得為假
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四萬九千二百八十元,及自起訴
狀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
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㈠原告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所有權人厚生眼鏡有限
公司,已將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請求。),於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