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603號案號審理,於民國99年4月23日判決,並於99年5月24日確定。是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再按「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
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98年6月19日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闡述甚明。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
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而上開刑法第41條規定,亦經98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5491號令修正公布,修正為「(同條第8項)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並於公布當日施行。易言之,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月之案件,依現行法第41條第8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
三、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湯惠芳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26日│99年1月13日至14│99年3月19日││││日之某時││├───────┼────────┼────────┼────────┤│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57、319號│偵字第257、319號│偵字第493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324號│324號│603號││├────┼────────┼────────┼────────┤││判決日期│99年3月23日(聲│99年3月23日(聲│99年4月23日││││請書漏未記載)│請書漏未記載)││├──┼────┼────────┼────────┼────────┤│確│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324號│324號│603號││├────┼────────┼────────┼────────┤││確定日期│99年4月26日│99年4月26日│99年5月24日│├──┴────┼────────┼────────┼────────┤│是否得為易科│是(聲請書誤載為│是(聲請書誤載為│是(聲請書誤載為││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基隆地檢99年度│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65號│執字第1265號│執字第1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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