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案件聲請免予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三十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搶奪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搶奪罪,經本院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0八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聲請書誤載為五年六月),刑後強制工作三年確定,並發監執行在案。嗣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奉准假釋,至九十三年六月五日保護管束期滿。受刑人於假釋期間表現良好,現有正當職業,負擔家計,且過繼予年老未婚之伯父 楊水金 ,克盡扶養之責,並檢具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護管束執行案卷、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警方戶口查察記事卡、楊水金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單據及其就醫照片為佐,為免耗費司法資源及激勵受刑人向善之心,本件應無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等語。
二、檢察官之聲請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江國華法官廖紋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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