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67號原告 謝綺霞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東凌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萬8441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萬728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書記官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