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92號
法定代理人 陳政煌
訴訟代理人 林容以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新北市中華基督教新樹浸信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0,5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