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06號

原告 鄒宗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宏謨 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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