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06號
原告 鄒宗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宏謨 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廖健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06號
原告 鄒宗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宏謨 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