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抗字第6號
抗告人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維亞
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羅秀培 律師
呂書瑋 律師
相對人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岳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曾啓謀
法官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