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抗字第6號

抗告人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維亞

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羅秀培 律師

呂書瑋 律師

林嘉興

蔡亦強

相對人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岳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曾啓謀

法官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蔣淑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