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6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高秀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木永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立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6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高秀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木永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立原